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1.少于3个投标人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
4.中标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未作修改的可以不再备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 E1内,将评标报告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由于中标人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招标文件约定放弃中标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