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2.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
3.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4.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5.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6.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7.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i公开开标;
8.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9.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并公示;
10.发出中标通知书;
11.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4.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5.施工图设计文件;
6.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标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1.评标标准和方法;
2.工期要求;
3.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
4.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4.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5.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