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0-12-13 12:45:48 字体放大: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2.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

3.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4.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5.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6.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7.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i公开开标;

8.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9.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并公示;

10.发出中标通知书;

11.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4.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5.施工图设计文件;

6.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标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1.评标标准和方法;

2.工期要求;

3.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

4.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4.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5.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