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

2012-03-20 10:03:30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八、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其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第五条的规定。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5)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监理业务手册》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总结;

3、申请资质增项,需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4)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评审后,由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评审的,评审时间为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部门评审、专家评审及专家意见公示时间均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605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