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核准
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建筑装饰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建筑装饰设计乙级及其他工程设计丙级以下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0] 126号),《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9号),《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8]194 号),《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公通字[1997]60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设[2000]285号)等。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和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企业执行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5、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
6、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证明材料;
7、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证明和省级以上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注册或变更注册的证明。
企业申请资质增项的,需要提交上述第1、2、3、4、5、6项所列资料及原取得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环保、海洋等方面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评审后,由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部门评审、专家评审均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605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