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

2012-03-20 10:03:30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二十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初始注册的条件如下:

1、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

2、受聘于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

3、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超过三年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3)因在房地产估价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被注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自被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5)不在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续期注册、注册变更等的具体条件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0号),该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本人签名);

3、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资格互认证件,该证件自签发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应当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5、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及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6、申请注册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还需提供机构委托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其档案证明,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交纳凭证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附相应的电子文档);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30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066

二十二、房产测绘单位资质初审

甲级房产测绘单位资质初审由建设部实施。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有不少于40名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4人,中级12人);

2、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GPS接收机6台,全站仪10台,水准仪4台,A1幅面以上绘图仪2台,手持测距仪15台);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具体考核指标参见《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4、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测绘资质申请表(房产);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简历、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在职人员名册及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或聘用合同、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清单、国家已经颁布检定规定和标准的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7、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8、最近一年所完成的房产测绘项目目录和有代表性的房产测绘报告1份。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接收。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转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接收,并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交接单》。

2、初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的初审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初审决定。

3、送出。将初审决定书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接收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30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