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申请人应当按《实施办法》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通过聘用企业按上述申报程序报初审部门。
2、初审部门上报初始注册材料包括:
(1)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的上报函;
(2)《设区市及省直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设区市及省直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各一份;
(3)申请建筑、矿业、机电专业的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市政专业注册的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式两份。
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市政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4)材料报送按《设区市及省直部门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要求办理。
3、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等申请材料报送参照初始注册申请材料要求。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申请材料按《实施办法》要求办理,设区市及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