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属性分类
·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管理标准 管理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工作标准 工作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4)我国标准的分级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
·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该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事项和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规定,同时也包括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它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设计、施工人员来说,是设计或施工时必须绝对遵守的技术法规。
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监理人员来说,是实施工程监理时首先要进行监理的内容。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政府监督人员来说,是重要的、可操作的处罚依据。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的内容
·应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学习和考核进行监督检查。
·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对其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监督检查,对一般工程的重点环节或重点工程项目,应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对建设工程项目采用的建筑材料、设备,必须按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进场验收,以符合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
·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整个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质量,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对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综合管理工作。
·为了便于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实施,社会上编制了各专业工程的准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等,它们为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了具体、辅助的操作方法和手段。
但是,它们应遵照而不得擅自修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2)监督检查的方式
·重点检查 一般是指对于某项重点工程,或工程中某些重点内容进行的检查。
·抽查 一般指采用随机方法,在全体工程或某类工程中抽取一定数量进行检查。
·专项检查 是指对建设项目在某个方面或某个专项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的检查。
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法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
(1)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l)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内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上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