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付管理
1.定金的支付
设计合同由于采用定金担保,因此合同内没有预付款。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中期支付中,定金不参与结算,双方的合同义务全部完成进行合同结算时,定金可以抵作设计费或收回。
2.合同价格
在现行体制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签订合同时,双方商定合同的设计费,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如果合同约定的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需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3.设计费的支付与结算
(1)支付管理原则:
1)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相应报告、成果或阶段的设计文件后,发包人应及时支付约定的各阶段设计费;
2)设计人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发包人应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2)按设计阶段支付费用的百分比:
1)合同签订后3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此笔费用支付后,设计人可以自主使用;
2)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3天内,发包人应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3)施工图阶段,当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后,发包人应依据约定的支付条件、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和时间,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剩余总设计费的50%。施工图完成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