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管理
一、勘察合同履行管理
(一)发包人的责任
(1)在勘察现场范围内,不属于委托勘察任务而又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2)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3)工程勘察前,属于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4)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
(6)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计算的加班费。
(7)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泄露、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二)勘察人的责任
(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在合同内约定实际损失的某一百分比。
(3)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三)勘察合同的工期
勘察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问内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以下特殊情况时,可以相应延长合同工期:
(1)设计变更;
(2)工作量变化;
(3)不可抗力影响;
(4)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
(四)勘察费用的支付
1.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合同中约定的勘察费用计价方式,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一种:
(1)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取费;
(2)预算包干;
(3)中标价加签证;
(4)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
2.勘察费用的支付
(1)合同签订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
(2)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约定勘察费的某一百分比。对于勘察规模大、工期长的大型勘察工程,还可将这笔费用按实际完成的勘察进度分解,向勘察人分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3)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
(五)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
2)工期按实际延误的工日顺延:
3)补偿勘察人来回的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3)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1日,应按未支付勘察费的l‰偿付逾期违约金。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勘察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因此造成的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返工项目的收费。
(2)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1日,应减收勘察费的1‰。
(3)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