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重点解析

2011-11-22 14:47:41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3.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技术处理方案的制订,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技术处理方案必须依据充分,应在质量事故的部位、原因全部查清的基础上,必要时,应委托法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或请专家论证,以确保技术处理可靠、可行、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4.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6.签发《工程复工令》,恢复正常施工。

第四节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及鉴定验收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

一般处理原则是:正确确定事故性质,是表面还是实质性、是结构还是一般性、是迫切性还是可缓性;正确确定处理范围,除直接发生部位,还应检查处理事故相邻影响作用范围的结构部位或构件。其处理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原则。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类型

1.修补处理

2.返工处理

3.不做处理

通常不用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不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2)有些质量问题,经过后续工序可以专门处理。

(3)经常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

(4)出现的质量问题,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然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二)选择最适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辅助方法

1.实验验证

2.定期观测

3.专家论证

4.方案比较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消除了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工程质量问题,是否仍留有隐患。监理工程师应通过组织检查和必要的鉴定,进行验收并予以最终确认。

(一)检查验收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的基础上,应严格按施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结合监理人员的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结果,依据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设计要求,通过实际量测,检查各种资料数据进行验收,并应办理交工验收文件,组织各有关单位会签。

(二)必要的鉴定

为确保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效果,凡涉及结构承载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通常需做必要的试验和检验鉴定工作。或质量事故处理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保证资料严重缺乏,或对检查验收结果各参与单位有争议时,常见的检验工作有:混凝土钻芯取样,用于检验密实性和裂缝修补效果,或检测实际强度;结构荷载试验,确定其实承承载力;超声波检测焊接或结构内部质量;池、罐、箱柜工程的惨漏检验等。检测鉴定必须委托政府批准的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进行。

(三)验收结论

对所有质量事故无论经过技术处理,通过检查鉴定验收还是不需专门处理的,均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若对后续工程施工有特定要求,或对建筑物使用有一定限制条件,应在结论中提出。

验收结论通常有以下几种: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有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等。

(5)对耐久性的结论。

(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短期内难以作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