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2011年房地产经纪人报名时间为8月1日-5日,登陆登陆湖南省人事考试网进行报名。并在10月10日-14日登陆湖南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
关于做好我省201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函〔2011〕21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房(地)产管理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省直及中央在长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4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201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时间为2011年10月15日—16日。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与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201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认真做好有关考务工作。
二、报名条件。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和原省人事厅、原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发〔2002〕22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
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或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三、考试科目。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设《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4个科目。报考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设《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4个科目。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对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需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可在报名时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和《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3个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2011年度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暂不需要提交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方式。本次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现场缴费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网上报名。报考人员须在2011年8月1日—5日登陆湖南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hunanpta.com),点击主页上“网上报名”进行报名。报考人员报名前需仔细阅读报考条件,按有关要求在网上填写本人真实报考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证件照(照片采用JPG格式,大小为10-20KB,高宽为170*130像素;照片必须与本人相貌一致,否则清出考场并作违纪处理),确认所填信息准确无误后打印《资格考试登记表》(此表一经打印则不能修改信息)。
(二)现场资格审查及现场缴费。新报考人员和续考人员均须先在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成功后,新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资格考试登记表》(由单位人事部门核实后加盖公章)等资格审查相关材料,按报名表上所选报名点到相应市州的人事考试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确定的地点联合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缴费;续考人员只须携带身份证和打印的《资格考试登记表》按报名表上所选报名点直接现场缴费;符合免考条件的报考人员必须由资格审查部门在《资格考试登记表》上注明“同意免考”字样并签名盖章。
网上报名选择报名点为“省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请于2011年8月11日—12日到湖南人才市场二楼(长沙市湘府中路168号,电话0731-84688383)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缴费。各市州资格审查和缴费工作须在8月12日前完成,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各地自行确定。
各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必须填写《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济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附件2、3),并于8月12日前报送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报送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338号华盛花园1楼;联系人:李艳梅;联系电话:0731-85468567)。
各地在现场资格审查时,必须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核对报考人员的身份证件和资格证书,对弄虚作假者要严肃查处。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人办发〔1996〕52号文件规定,省职改办将在发证前对各市州报考人员的报考条件进行审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而通过考试的人员,一经查实,将取消资格,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2号)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