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地产价值和价格的种类讲义

2011-11-23 10:56:37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实际价格和名义价格

实际价格是指在成交日期时一次付清的价格,或者将不是在成交日期时一次付清的价格折现到成交日期时的价格。

名义价格是指在成交日期时讲明,但不是在成交日期时一次付清的价格。

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及现房价格和期房价格

现实中的商品交易有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由此有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之说。现货价格是指在交易达成后立刻或在短期内(可视为在交易达成的同时)进行商品交割的价格。期货价格是指在交易达成后按约定在未来某个日期进行商品交割的价格。

无论是现货交易还是期货交易,付款方式又有在交易达成后立刻或在短期内一次付清、按约定在未来某个日期一次付清和分期付清等。

房地产的现货价格是指以现状房地产为交易标的的价格。该房地产的现状可能是一块准备建造,但尚未建造建筑物的土地,可能是一项在建工程,也可能是建筑物已建成的房地产;当为建筑物已建成的房地产时,即为现房价格。

房地产的期货价格是指以未来状况的房地产为交易标的的价格,其中最常见的是期房价格。期房价格是指以目前尚未建成而在将来建成的房屋(含土地)为交易标的的价格。

一般来说,一般商品的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接近于它的储存费用,

即:

期货价格=现货价格+储存费用

而对于房地产来说,期房价格通常低于现房价格。以可以出租的公寓住宅来看,由于买现房可以立即出租,买期房在期房成为现房期间不能享受租金收入,并由于买期房总存在着风险(如有可能不能按期建成,或实际交付的品质比预售时讲的差等),所以,期房价格与现房价格之间的关系有:

期房价格=现房价格-预计从期房达到现房期间现房出租的净收益的折现值-风险补偿

起价、标价、成交价和均价

起价、标价、成交价和均价是在商品房销售中出现的一组价格。

起价是指所销售的商品房的最低价格。这个价格通常是最差的楼层、朝向、户型的商品房价格,甚至这种价格的商品房不存在,仅是为了广告作用,吸引人们对所销售商品房的关注而虚设的价格。所以,起价通常不能反映所销售商品房的真实价格水平。

标价又称报价、表格价,是商品房出售者在其“价目表”上标注的不同楼层、朝向、户型的商品房的出售价格。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会在这个价格的基础上讨价还价,最后出售者可能作出某种程度的让步,按照一个比这个价格低的价格成交。

成交价是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实际交易价格。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写明的价格一般就是这个价格。

均价是所销售商品房的平均价格,具体有标价的平均价格和成交价的平均价格,成交价的平均价格一般可以反映所销售商品房的总体价格水平。

保留价、起拍价、应价和成交价

保留价、起拍价、应价和成交价是在房地产拍卖中出现的一组价格,房地产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房地产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保留价又称拍卖底价,是在拍卖前确定的拍卖标的可售的最低价格。拍卖分为无保留价拍卖和有保留价拍卖。有保留价拍卖是在拍卖前将拍卖标的进行估价,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保留价。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起拍价又称开叫价格,是拍卖师在拍卖时首次报出的拍卖标的的的价格。拍卖有增价拍卖和减价拍卖。增价拍卖是先对拍卖标的确定一个最低起拍价,然后由低往高叫价,直到最后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减价拍卖是由拍卖师先喊出拍卖标的的最高起拍价,然后逐次喊出逐步降低的价格,直至有竟买人表示接受而成交。增价拍卖是一种常见的叫价方式。在增价拍卖中,起拍价通常低于保留价,也可以等于保留价。

应价是竞买人对拍卖师报出的价格的应允,或是竟买人自己报出的购买价格。

成交价是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的竟买人的最高应价。在有保留价拍卖中·,最高应价不一定成为成交价,只有在最高应价高于或等于保留价的情况下,最高应价才成为成交价。

拍卖价格、招标价格和协议价格

拍卖价格、招标价格和协议价格是一组与房地产交易(或出让)所采取的方式相联系的价格。

拍卖价格是指采取拍卖方式交易(或出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招标价格是指采取招标方式交易(或出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协议价格是指采取协议方式交易(或出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

从目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来看,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竟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在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中,土地使用权由谁获得,一般不仅考虑投标人的出价,还考虑其弛条件,如投标人的—开发建设方案和资信等,但投标内容也有仅限于出价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特定的用地者(如政府需要扶持的高科技项目、非商品住宅)通过协商方式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包括协商确定出让价格。

协议出让方式由于是政府对那些需要扶持的高科技项目等提供土地的方式,一般会降低地价。招标出让方式由于不仅考虑投标人的出价,通常还考虑投标人的开发建设方案和资信等,所以选定的土地使用者不一定是出价最高者,从而有抑制地价的作用,但投标内容仅为出价的招标出让方式有抬高地价的作用。拍卖出让方式由于土地使用权由谁获得完全根据价格高低确定,所以最能抬高地价。因此,在通常情况下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地价最低,其次是招标方式,拍卖方式出让的地价最高。

补地价

补地价是指需要补交给政府的一笔地价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收益等。需要补地价的情形主要有4种:①增加原土地使用权出让时规定的容积率;②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时规定的用途;③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要求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④出让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续期。

对于单纯增加容积率的补地价来说,其补地价的数额理论卜可以用下列公式计算:

补地价(单价)=(增加后的容积率-原容积率)/原容积率

或者

补地价(单价)=(增加后的容积率-原容积率)×原楼面地价

补地价(总价)=补地价(单价)×土地总面积

对于单纯改变用途或者改变用途并增加容积率的补地价来说,其补地价的数额理论土等于改耍用逐后与改变用途前的地价的差额,即:

补地价=改变用途后的地价-改变用途前的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