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地产价值和价格的种类讲义

2011-11-23 10:56:37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建筑物价格

建筑物价格是指建筑物部分的价格,不含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的价格。人们平常所说的房价,例如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的价格,通常是含有该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的价格,与这里所说的建筑物价格的内涵不同。

房地价格

房地价格又称房地混合价,是指建筑物连同其占用的土地的价格,它往往等同于人们平常所说的房价。

对于同一宗房地产而言,有:①房地价格=土地价格+建筑物价格;②土地价格=房地价格-建筑物价格;③建筑物价格=房地价格-土地价格。

总价格、单位价格和楼面地价

总价格、单位价格和楼面地价是一组按照房地产价格的表示单位来划分的价格。

总价格总价格简称总价,是指某一宗或某一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整体的价格。房地产的总价格一般不能反映房地产价格水平的高低。

房地产的单位价格一般可以反映房地产价格水平的高低。

认清单位价格,必须认清价格单位,否则只是一个单纯的数字符号,无经济意义。价格单位由货币和面积两方面构成。

(1)货币;包括币种和货币单位。在币种方面,如是人民币、美元,还是港币等。 在货币单位方面,如是元,还是万元等。

(2)面积:包括面积内涵和面积单位。在面积内涵方面,建筑物通常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以及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别。此外,住宅还有居住面积,商业用房还有营业面积,出租的房屋还有可出租面积,成片开发的土地还有可转让的土地面积,成片开发的商品房还有可出售的建筑面积等。

在面积单位方面,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定计量单位或习惯用法可能不同,如中国大陆通常采用平方米(土地的面积单位有时还采用公顷、亩),美国、英国和中国香港地区习惯采用平方英尺(10.764平方英尺合1平方米),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一般采用坪(大约0.303坪合1平方米)。

楼面地价是一种特殊的土地单价,是指单位建筑物面积的土地价格,通常是平均到每单位建筑面积上的土地价格。楼面地价与土地总价的关系为:

楼面地价=土地总价/总建筑面积

由此公式可以找到楼面地价、土地单价、容积率三者之间的关系,即:

楼面地价=土地单价/容积率

认识楼面地价的作用十分重要。在现实生活中,楼面地价往往比土地单价更能反映土地价格水平的高低。例如:有甲、乙两块土地,甲土地的单价为700元/㎡,乙土地的单价为510元/㎡,如果甲、乙两块土地的其他条件完全相同,毫无疑问甲土地比乙土地贵(每平方米土地面积贵190元),此时明智的买者会购买乙土地而不会购买甲土地。但如果甲、乙两块土地的容积率不同,除此之外的其他条件都相同,则不应简单地根据土地单价来判断甲、乙两块土地的价格高低,而应采用楼面地价。例如:甲土地的容积率为5,乙土地的容积率为3,则甲土地的楼面地价为140元/㎡,乙土地的楼面地价为170元/㎡。根据楼面地价来判断,乙土地反而比甲土地贵(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贵30元)。此时懂得楼面地价意义的买者,通常会购买甲土地而不会购买乙土地。这是因为,在同一地区,同类用途和建筑结构的房屋(含土地)在市场上的售价基本相同(但在人们越来越重视环境的情况下,高的容积率意味着高的建筑密度,从而房价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假如平均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 200元,建筑造价(不含地价)也基本接近(如果容积率差异较大会导致对建筑高度或建筑结构的不同要求,如一个只需建多层,而另一个必须建高层,则建筑造价会有一定差异),假如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0元,这样,房地产开发商在甲土地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可获得利润=1 200-900-140=160(元),而在乙土地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只获得利润=1 200-900-170=130(元)。

所有权价格、使用权价格和其他权益的价格

房地产的所有权价格是指房地产所有权的价格。房地产所有权价格还可依据其是否完全再细分。所有权为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置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等诸项个别权利的总和。但如果在所有权上设定了他项权利,则所有权变得不完全,价格因此会降低。

房地产的使用权价格是指房地产使用权的价格。

其他权益的价格在此未具体列明,泛指所有权价格、使用权价格以外的各种权益的价格,如租赁权价格、典权价格等。

买卖价格、租赁价格、典价、抵押价值、保险价值、课税价值和征用价值

买卖价格简称买卖价,是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由房地产权利人(卖方)收取或他人(买方)支付的货币额、商品或其他有价物。

租赁价格常称租金,在土地场合称为地租,在房地混合场合称为房租,是房地产权利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地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出租人收取或承租人支付的货币额、商品或其他有价物。中国目前的房租有市场租金(或称协议租金,是由市场供求状况决定的租金)、商品租金(是以房地价值为基础确定的租金,其构成内容包括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房产税、保险费、地租和利润八项因素)、成本租金(是按照出租房屋的经营成本确定的租金,由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房产税五项因素构成)、准成本租金和福利租金。房租有按使用面积计算的,也有按建筑面积计算的。住宅一般是按使用面积计租,非住宅一般是按建筑面积计租。房租也有天租金、月租金和年租金之别。此外,要注意租赁价格与租赁权价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典价是在设定典权时,由出典人收取或典权人支付的货币额、商品或其他有价物。典价往往低于房地产的实际价值。

抵押价值是以抵押方式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房地产的价值。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一边是未偿还的贷款余额,一边是抵押房地产的价值,由于贷款人希望在整个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无论是在设定抵押之初时的价值还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了的价值,都要超过未偿还的贷款余额,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贷款安全收回,所以,从理论上讲,抵押价值本质上应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最可能实现的价格或者在设定抵押时的价值。但在实际估价中,要评估拟抵押的房地产在未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最可能实现的价格或者设定抵押时的价值,由于在委托评估时何时设定抵押、贷款期限多长、借款人是否如期偿还,以及折价、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的时间等都难以确定,从而使得抵押价值评估只能演变为评估拟抵押的房地产在委托评估时的价值,通常具体为估价作业期间的某个日期(一般为实地查勘之日)的价值。

保险价值是将房地产投保时,为确定保险金额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的价值。评估保险价值时,估价对象的范围应视所投保的险种而定。如投保火灾险时的保险价值,仅是有可能遭受火灾损毁的建筑物的价值及其可能的连带损失,而不包含不可损毁的土地的价值,通常具体是指建筑物的重建成本(或重置成本)和重建期间的经济损失(如租金损失)。

课税价值是为课税的需要,由估价人员评估的作为计税依据的价值。具体的课税价值如何,要视税收政策而定。

征用价值是政府强制取得或强制使用房地产时应给予的补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