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估价师应该具备丰富的房地产专业技术知识
顾名思义,房地产估价是对房地产标的物或者房地产为主的标的物进行估价的一项技术工作,缺少 房地产专业的基础知识,就谈不上做一名估价师。从房地产估价的基本方法也可以佐证,成本法是以成本测算方式估算房地产价值,其中比如社会平均利润率、资金占用成本如何确定,直接牵涉到估价结论的可靠性;市场法是以市场可比价格估算房地产价值,但是如果没有房地产专业基础知识,又如何选择“可比实例”,又如何进行“区域”、“个别”等因素的调整;收益还原法是以贴现原理测算房地产价值的,试问如果不具备房地产基础知识,其中的客观收益又怎么判定,特别是针对一个收益整体不可分,但只评估其中部分房地产的价值时必须确定分摊价值时,更离不开房地产专业知识。事实上,房地产专业知识的面很广,包括建筑、规划、土地、质量、计划、营销、物业管理等等。有些估价师在用市场法进行评估时,对物业管理作为个别因素修正时,只有“有”和“无”两种,然而实际工作中,物业管理的水平大有不同,应区别对待和修正。
四、估价师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我们知道“无规不圆”,作为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师来说,诸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房地产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规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拍卖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都是我们必须熟悉的内容,并且有必要“拳不离手,曲不离口”,做到常看、常想、常推敲。考*试大*诸如要通过反复学习相关税法及税收等政策,并向有关部门咨询,估价师要能准确地测算包括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在内的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和费用;要了解担保的有关规定,最高院2000年12月8日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为“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来源:考试大
五、估价师应该熟悉房地产市场及其交易变化情况。
大家都知道市场比较法的原理就是市场检验,而成本法中的社会化评估成本等一般也用比较法取得,收益还原法的“年收益”也是主要以市场比较而定,假设开发法中的市场销售价格更是市场现值等等。因此,熟悉房地产市场及其交易变化情况,对于估价师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本人在实际工作中,非常注重了解、搜集、判断有关市场交易案例,包括买卖、抵押、租赁、拍卖、抵债等方面,事实上,只有具备大量的案例并建库管理,才能在具体办理估价时得心应手,要多与多家开发商、经济公司、拍卖公司以及相关部门保持着良好的协作关系,还可以通过当地的报纸及电台、电视、网络了解二手房价格信息,再加上从拍卖公告及拍卖成交价方面掌握当地真正有意义的房地产交易价格,大大增加了房地产案例库存量,本人还备有房地产估价笔记本、房地产交易价格剪贴簿和房地产估价电子档案等,平时注重搜集、整理和完善这些基础工作,对日常的房地产估价工作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