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质量工程师(初级)《专业基础知识与实务》第一章辅导
第三节产品质量法和职业道德规范
一、《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1993年9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第一部产品质量领域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称《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进行了修改,并决定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1.《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
是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为了明确产品质量的责任;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的权益;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2.《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原则
(1)有限范围原则。
(2)统一立法、区别管理原则。
(3)实行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原则。
(4)奖优罚劣原则。
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1.《产品质量法》适用的范围
是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产品。即指用于销售的经过加工制作的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和农产品包括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
2.产品质量的责任
产品质量的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不履行保证质量义务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的责任是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必须满足的条件;
(2)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的依;
(3)产品缺陷即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判断产品存在缺陷的基本标准有三,一因产品设计上的原因导致的不合理的危险;二因产品制造上的原因导致的不合理的危险;三因告知上的原因导致的不合理的危险。
3.《产品质量法》对企业质量管理的要求
《产品质量法》对企业质量管理的要求是生产者、销售者应健全内部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4.《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保证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产品包装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持产品原有质量,保证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5.《产品质量法》明令禁止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
(1)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2)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
(3)产品和包装上标注的厂名、厂址必须真实,禁止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和厂址。
(4)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6.产品质量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根据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检查制度,它既是一项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同时又是一项有效的法制手段。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有关组织反映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应当在市场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内监督抽查,且上级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重复抽查。
7.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制度
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是产品销售者、生产者不履行产品质量担保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
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方式是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期限是为生产者、销售者明示的产品质量担保期或者产品质量保证期。
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追偿,销售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依法向购买者承担了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后,属于产品生产者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
8.《产品质量法》对企业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激励引导措施采用了五方面监督管理和激励引导措施。
(1)推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
(2)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3)推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4)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
(5)实行奖励制度。
9.质量奖励制度
(1)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的评价内容。
(2)企业自愿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评价过程不收费。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3)使用规定:只使用在认定的型号、规格的产品及宣传资料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中国名牌产品的标志是质量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