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权威解读
权威解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媒体机构就“修订的原因是什么?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修订后会对行业带来哪些影响?”等问题采访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标准定额司的负责人和参与修订的专家,请他们对《办法》进行了详细的解读。环球网校对此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大家了解工程现状有所帮助。
为什么要修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此次修订的目的是什么?
法规司负责人:2001年11月5日,原建设部发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但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陆续发布实施,原《办法》急需加以修订。
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启动了原《办法》的修订工作,这次修订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2003年,原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全国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目前,已有超过90%的国有投资的招标工程实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但只作为推荐性制度,是否采用由发包人自行决定。对此,需要适应当前行业发展需求对原《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是贯彻落实最高投标限价制度。为了提高招标公开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有效控制投资总额,防止高价围标,2012年2月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设定了最高投标限价制度。需要落实条例的规定,建立最高投标限价制度,进一步明确其编制依据、公布方法等配套规定。
三是预防和化解计价纠纷。2004年,财政部会同原建设部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合同价款内容、约定方式、价款调整等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于预防和化解纠纷作用显著。原《办法》缺少这方面的规定,需要将规范性文件中成熟可行的做法上升为规章。
四是加强政府监督检查。原《办法》缺少对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记者:《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法规司负责人:关于工程量清单制度,主要做了以下规定:一是将编制工程量清单纳入《办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条)。二是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六条)。三是规定将工程量清单作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第八、十条)。四是规定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七条)。
关于最高投标限价制度,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纳入《办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条)。二是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招标人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也可以只设标底不设最高投标限价(第六条)。三是规定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依据,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第八条第一款)。四是规定最高投标限价的公布方法,除了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外,还应公布组成总价的分部分项费用(第八条第二款)。五是规定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如果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第十一条)。
关于预防和减少计价纠纷,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第五条)。二是吸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补充完善了合同价款内容、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以及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三是规定预付工程款支付方式,明确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支付(第十五条)。四是完善了造价纠纷调解机制(第十八条)。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以及竣工结算文件应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九条)。二是规定了建设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的监督检查措施(第二十一条)。三是对造价工程师、造价咨询企业的法律责任与有关规章作了衔接(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更好地为行业提供公共服务
——访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人
记者:为什么要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
标准定额司负责人:截止到2012年年底,全国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为132934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总收入为776.24亿元,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为351.6亿元。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已成为我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工程审计以及司法鉴定的有效手段。通过委托专业的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造价控制,业主可以更加清楚自己的每一笔工程款花在什么地方、如何花出,便于做出更好的决策,控制投资。
与此同时,造价咨询企业在推广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方面取得了十分好的效果,因此,我们也提出了通过造价咨询企业的全过程服务推行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
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和全过程造价管理符合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向,符合国际惯例,对防止“三超”现象,提高投资效益有着重要作用。
记者:为什么要建立最高投标限价和竣工结算价的备案制度?
标准定额司负责人:建立这两项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有利于加强政府监管,对于规范合同订立、督促合同履行,减少合同纠纷,解决建设工程款拖欠等方面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也可以在最高投标限价遇到投诉时作为重要的处理依据。二是能够有效收集、整理、更新、积累行业数据,解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信息渠道不畅、采集数据难、数据碎片化等问题,也有利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更好地为行业提供公共服务。
记者:如何看待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和最高投标限价制度两者的关系和作用?
标准定额司负责人: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是工程造价领域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一项重大改革,旨在形成“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监管行之有效”的工程造价形成机制。目前,全国大多省份均已贯彻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尽管该制度已经在我国广泛实施,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其地位仍是十分必要的。
最高投标限价制度是与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相配套的一项制度。最高投标限价也就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招标控制价,该制度是在2008年时首次提出的,即在工程发承包阶段以公开的招标控制价取代标底,招标控制价是公开的最高限额。其主要作用有:一是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而言,当其超过批准概算时,可能存在项目投资不足问题,应重新审核;二是招标控制价可以有效控制项目投资,遏制高价围标,当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时,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记者:《办法》对加强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管将发挥哪些作用?
标准定额司负责人:要加强监管,首先是解决好监管的主体和依据问题。因此,本《办法》明确监管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其次,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日常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及投诉举报的核查,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按照《办法》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和核查投诉举报时,有权采取的措施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办法》也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