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潘锦山二级建筑师注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二级注册建筑师个人和聘用单位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原建设部令第16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注销潘锦山二级建筑师注册(名单详见附件),其相应的二级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现予公布。
附件:注销注册的潘锦山二级建筑师人员名单
附件下载:注销注册的潘锦山二级建筑师人员名单.doc
福建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0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