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题
(一)
(1)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不妥.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及公证处人员不可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不少于成员总数2/3的技术、经济等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2)合同签订日期不妥。根据规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于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30d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即招标人必须在12月10目前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二)
该项目划分为3个标段是合理的。在标段的划分中应考虑以下因素:(1)法律法规。 (2)工程承包管理模式。(3)工程管理力量。 (4)竞争格局。 (5)技术层面。包括工程技术关联性、工程计量的关联性、工作界面的关联性。 (6)工期与规模。
(三)
(1)A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理由:招标文件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签字人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2)B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理由:招标文件中对高报价没有限制。
(3)C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理由: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或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4)E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理由:总价金额汇总有误属于细微偏差(或明显的计算错误允许补正)。
(四)
建设单位的要求违反了招标投标有关法规的以下具体规定:
(1)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
(2)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
不妥。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不少于成员总数2/3的技术、经济等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