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招标师考试《案例分析》模拟试题(二)

2014-09-24 13:24:51 字体放大:  

第五题

1.招标师应向业主推荐采用总价合同。因该工程施工图齐备,现场条件满足开工要求,工期为1年,风险较小。

2.在工程的标底中应该含有赶工措施费。因该工程工期压缩率[(460-365)d/460d]×100%=20.7%>20%。

3.在招标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开标以后,又重新确定标底。(2)在投标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定标工作。(3)更改招标文件的合同工期和工程结算条件。(4)直接指定施工单位。

4.A、B、C3家投标单位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的做法不正确。理由:投标是一种要约行为。

5.(1)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2)招标人不应给予赔偿,因招标属于要约邀请。

第六题

(1)根据评分标准及评分方法(表2.2)计算各指标值。各投标单位指标值计算见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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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题

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和理由如下。(1)不妥之处: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2)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确定。理由:一般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该项目属一般招标项目。(3)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妥。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因为C单位因投标书只有单位公章未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要求。

4.投标书在下列情况下,可作废标处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

(4)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6)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招标人对E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的处理是正确的。因为E单位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