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标师《法律法规》指导:招标公告、资格预审

2015-01-22 09:57:44 字体放大:  

2015招标师《法律法规》指导:招标公告、资格预审

3.3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3.3.1招标公告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是公开招标一个最显著的特征。

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招标公告一经发出即构成招标活动的要约邀请,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6条第2款“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的基本内容要求,结合国务院有关部委规章中对招标公告内容的共性规定,招标公告基本内容包括:

P43

3.3.2投标邀请书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购项目的邀请招标采用了公开选择邀请合格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按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应按资格预审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从资格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P43—P44

3.3.3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1)经国务院授权由原国家计委指定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规定,原国家计委经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 chinabidding. com cn )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当注意:

(3)财政部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介

财政部依法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介是《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 gov. cn)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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