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资格审查
3.4.1资格预审
(3)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
资格预审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停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资格评审
1)资格评审组织。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
2)评审标准。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3)评审方法。评审方法采取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采用合格制的资格预审方法的,凡符合资审文件中规定的初步审查标准和详细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为资格预审合格人。对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方法的,如果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且没有超过资格预审文件事先规定数量的,均为资格预审合格人,不再进行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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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8条“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6条“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的规定,资格后审是作为招标评标的一个重要内容在组织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一并进行的,审查的内容与资格预审的内容是一致的。评标委员会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的。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需要注意的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对资格后审程序时间安排与一般做法有所不同。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的规定,资格后审是作为“合同授予前”的审查内容放在详细评审的最后阶段进行的,是对已经评出的“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或综合评价最优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等资格条件的审查。
3.5招标文件的构成和编制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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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招标文件的构成
(1)招标文件的一般构成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招标文件一般由以下七项基本内容构成: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含投标报价和对投标人的各项投标规定与要求);
3)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4)技术条款(含技术标准、规格、使用要求以及图纸等);
5)投标文件格式;
6)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和合同格式;
7)附件和与其他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
各类招标文件都包括一般构成的七项基本内容。所不同的是,对不同类型项目的招标文件的内容构成,有关部委又结合行业的具体特点进行了一些特殊规定。比如,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增加了“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必须提供工程量清单”;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增加了“勘察设计范围”和“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与深度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等规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增加了“废标条款”和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2)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都必须列为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
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还应当包括:
1)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交纳方法;
2)明确规定投标有效期和出现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3)明确规定货物交货期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4)明确规定是否允许价格调整及调整方法;
5)明确规定是否要求提交备选方案及备选方案的评审办法;
6)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对非主体、非关键工作或货物进行分包及相应要求;
7)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及相应要求;
8)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明确规定提供工程量清单及相应要求;
9)明确规定各项技术规格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投标人或者产品,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的处理方法;
10)明确规定对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密封要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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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招标文件的编制
(1)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
招标文件编制应当依照和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满足招标人要求。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商务部的《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对“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应部分无效。”
(2)合理划分标段或标包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3)明确规定具体而详细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对确属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项目,可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办法》第31条规定,商请招标人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的方法解决,而且应当按照规定只有在先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再编制招标文件。
(4)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用醒目方式标明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要加注星号(*),并注明若不满足任何一条星号(*)的条款(参数)将导致废标”。
(5)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改变,并且应当公开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仅要作为实质性条款列人招标文件,而且还要强调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
(6)明确投标人是否可以提交投标备选方案以及对备选投标方案的处理办法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7)规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载明招标文件最短发售期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27条规定,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50日。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4条规定,招标文件应明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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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澄清与修改的时限
对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和开标截止时间、投标和开标地点的修改,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