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标的规定
3.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格标准
3.1.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上述规定,分别从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两方面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进行了明确规范。
(1)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
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详细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 国家融资项目: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2)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范围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下列机电产品的采购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1)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具体范围详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附件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4)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5) 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6)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3)政府采购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集中采购的范围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其中,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从2003年开始,国务院定期公布中央国家机关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如在2007年,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详细规定了这两年度集中采购项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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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工程建设项目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7条规定,在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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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况的规定
(1)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
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4)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
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
1)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2)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
3)旧机电产品;
4)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6)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7)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
8)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
9)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10)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