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标师考试科目《采购案例分析》:招标采购组织程序

2015-01-26 09:50:12 字体放大:  

 2015招标师考试科目《采购案例分析》:招标采购组织程序

 

序号

 

 

工作名称

 

 

主要内容

1

编制发布招标公告或编制发出投标邀请书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依法指定的媒介如《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必须一致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资金来源、资格条件、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资金来源、资格条件、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一般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项目概况等内容。

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条款及格式、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注明“参照”,并在其后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算起。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除现金外,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的,其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3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按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文件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招标人终止招标,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应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

4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指在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其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中必须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5

现场踏勘

招标人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但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6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

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8

拒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拒收:

(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9

开标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接收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10

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除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评标工作的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须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产生。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主动回避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做出的评审结论无效,有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国务院对特别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11

评标结果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内公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2

异议和投诉处理

异议与处理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

招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诉与处理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不含异议答复期间)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针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开标过程及评标结果提出的投诉,应当按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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