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合同管理:采购的主要方式
采购的主要方式:
招标——招标是一种有序的市场竞争交易方式,也是选择交易主体、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采购是政府和企业采购的基本方式之一。
适用特点和条件: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公开招标属于非限制性竞争招标,这是一种最能体现招标投标优胜劣汰和“三公”特征,充分实现招标信息公开性、招标程序规范性、投标竞争公平性的招标采购方式。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属于有限竞争招标,适用于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抢险救灾或时间紧迫、受项目技术复杂或特殊要求限制,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者公开招标费用与招标项目价值比较,不值得的小型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或无法公开招标的项目。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因投标人竞争的范围有限,可能会失去理想的中标人和达不到满意的竞争效果。
询价——采购人一般向三个及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人就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一般为一次报价,不得更改),且主要通过价格评审比较,选择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交易对象的采购方式。
适用特点和条件:一般适用于技术标准规格统一的现成货物和服务,市场成熟,货源充足,单价较小又差别不大,且主要比较价格,而无需进一步考察评价供应商能力和实施方案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询价采购程序简单、节约采购时间和费用,但竞争性、规范性弱,选择范围窄。
比选——是采购人公开发出采购信息,邀请多个供应商或承包人就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提供报价和实施方案,按照事先公布的规则和标准进行简单明了比较,择优选择交易对象的采购方式。
适用特点和条件:适用于金额较小,达不到招标采购标准;或时间紧迫,具有公开性要求,既要对比价格,又要对比能力或实施方案的采购。
磋商(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采购人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多家(一般不少于三家)供应商或承包人发出谈判文件,分别通过报价、还价、承诺等谈判商定价格、实施方案和合同条件,并依据谈判文件确定的采购需求及质量和服务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 (政府采购的原则)从谈判对象中确定交易对象的采购方式。
适用特点和条件:受采购时间、技术标准、市场范围限制,采购供应双方对采购物及对方意图都缺少了解,采购人只能通过与有限和特定的供应商或承包人进行灵活、充分的谈判,才能充分、正确地表达、沟通与确定采购的意图要求、供应服务的能力、实施方案及其技术标准规格,从而选择满意的采购物及交易对象。与招标相比,谈判采购程序简单,周期短,可以避免盲目竞争。但是,竞争性弱、透明性、规范性差,容易作弊。
政府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的四项条件:招标失败、不能确定详细技术规格要求、采购时间紧迫、无法计算价格总额。
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采购人直接与只有唯一的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商定价格和合同条件的采购方式。也称直接采购。
适用特点和条件:适用特点和条件与竞争性谈判采购相似,且程序更加简单,没有竞争性。
政府采购规定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三项条件:唯一供应商、不可预见的紧急采购、与原有项目的一致配套。
招标、询价、比选、磋商通常是卖方竞争的采购方式。
竞买——采购人通过参加拍卖向拍卖人发出竞买表示,从而达成交易的采购方式。竞买通常是买方竞争的采购方式。
适用于采用拍卖方式选择标的购买者的采购,其价格是惟一选择购买人的竞争因素,无需考虑购买人实施能力和方案。
采购与招标的关系:①采购有多种方式,招标是常用和主要的竞争采购方式。②采购是属于买方主导的购买行为,招标是属于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方式,既有购买行为,也有出售或出让行为。
招标与拍卖的区别:拍卖主要是拍卖人通过购买者以公开、多次竞价(密封拍卖和反向拍卖采购除外)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出售方式;
招标则主要是招标人通过出售者公开、一次性、密封投标竞争,选择最有竞争力的供应和承包人及其实施方案的购买方式。但是出售标的物使用招标或拍卖没有严格的界限,实践中有许多情况采用招标方式出售标的物,例如土地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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