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你是否同意法院的判决?为什么?
不同意法院的判决中关于“C公司所持中标通知书未经市招标办核准签章,不符合建设部建监[1996]577号文第十五条规定,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观点。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中标通知的法律性质为承诺,属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是到达时生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的有关规定,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具有特殊性。因此,如无特殊情形,A公司向C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则中标通知书生效。法院认为中标通知书不产生法律效力的依据是“不符合建设部建监[1996]577号文第十五条规定”,不符合上述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
本案中,9月6日A公司与C公司经反复商讨,抢在复审决定下达之前,由A公司向C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该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本工程为市委闲置土地定向商品住宅开发)、或者第三人(D公司)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考查]
(1)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理解与判别;
(2)招标采购合同生效条件。
[分析] 本案例考核重点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理解与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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