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计价类型和合同条款应用
(1)工程施工合同计价类型
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计价方式和风险分担情况划分,有以下三种类型。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完成一个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
同。这种合同类型通常适用于工程量能够精确计算的项目。因而采用这种合同类型,要求
发包人必须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一般要求施工详图)和各项说明,使承包人能
够自行负责,准确计算工程量。发包人即使提供工程量清单,仅供投标人报价参考,不对
其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总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没有约束力。总价合同又可分为
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合同的工程数量、单价及合同总价固定不变,由承包人包干,除非发
生合同内容范围和工程设计变更及约定外的风险。这种合同计价方式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
较小、技术比较简单、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且核定合同价格时已经具备完整、
详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必需的施工技术管理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承包人承担了大部
分风险。 .
可调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是投标人按照基准日期时的物价水平投标,计算暂定总
价,并考虑合同履行期内,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条
件、调价办法和因素调整价格的合同。这种合同计价方式一般适用于工期较长(如一年
以上)、合同双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工程建设项目。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所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
工程单报价并据此核定合同总价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 到合理的分担,并且能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节约成本、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
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对实
际完成工程量的计量方法。单价合同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的各分项工程数量是估计值。合同履行中,工程价款将根据实际
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调整,而各分项工程的单价是固定的。主要适用于工程数量难以确定
的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在设计条件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不太明确的情况
下,合同履行中又需调整工程内容或工程量时,可以按单价适当追加合同内容,即在每月
(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
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可调单价合同。一般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合同单价可调。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单
价,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约定的要素价格变化,在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
约定的条件、因素和办法对合同单价和总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合同结算价格。
3)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称成本补偿合同。合同价格中工程成本按照实际发生额确定
支付,承包人的酬金可以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工程管理服务费、利润的固定额计算,或按
照工程成本、质量、进度的控制结果挂钩奖惩的浮动比例计算。在这类合同中,发包人需
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人由于风险小,
其报酬往往也较低。这类合同的缺点是发包人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人也往往不注
意控制项目成本。一般适用于核定合同价格时,工程内容、范围、数量不清楚或难以界定
的工程建设项目。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因素
各种不同类型的合同,有着各自的适用条件,合同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的划分不同,合
同各方承担的风险也不同,在实践中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选择合同类型
应考虑以下因素:
1)项目规模和工期长短。如果项目的规模较小,工期较短,由于不可预测因素少,
风险小,则合同类型的选择余地较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选择。
如果项目规模大、工期长,则合同履行中的不可预测因素也多,项目的风险也大,一般宜
选择可调总价或可调单价合同,而不宜采用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合同。
2)项目的竞争情况。如果在某一时期和某一地点,愿意承包某一项目的承包人较
多,则发包人拥有较多的主动权,可按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顺序进
行选择。反之,如果愿意承包项目的承包人较少,则承包人拥有较大的响应权,发包人选
择合同类型时,受承包人的意愿影响较大。
3)项目的复杂程度。如果项目的复杂程度较高,则意味着对承包人的技术水平要求
较高,项目的风险较大。因此,承包人对合同的选择有较大的主动权,总价合同被选用的
可能性较小。如果项目的复杂程度低,则发包人对合同类型的选择握有较大的主动权。
4)项目的单项工程的明确程度。如果分部分项工程的类别和工程量都已十分明确,
则可选用的合同类型较多,总价合同比较合适,也可选择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如
果分部分项工程的分类已明确,但实际工程量与预计的工程量可能有较大变化时,此时单
价合同为比较合理的合同类型。如果分部分项工程的分类和工程量都不甚明确,则成本加 酬金合同比较合适。
5)项目准备时间的长短。项目的准备包括发包人的准备工作和承包人的准备工作。
不同的合同类型需要的准备时间和准备费用不同。总价合同需要的准备时间和准备费用最
高,成本加酬金合同需要的准备时间和准备费用最低。对于一些非常紧急的项目如抢险救
灾等项目,给予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准备时间都非常短,因此,只能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
形式。反之,则可采用单价或总价合同形式。
6)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包括:项目所在地区的政治局势是否
稳定、经济局势因素(如通货膨胀、经济发展速度等)、劳动力素质(当地)、交通、生
活条件等。如果项目的外部环境恶劣则意味着项目的成本高、风险大、不可预测的因素
多,承包人很难接受总价合同类型,而较适合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总之,在选择合同类型时,一般情况下是发包人占有主动权。但发包人不能单纯考虑
自己的利益,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的各种因素和承包人的承受能力,应本着合理分担风险的
原则,选择适宜的合同类型,否则必然会影响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