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2.0.1 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12.0.2 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并退回质量保证金。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
1 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
2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3 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项款项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4 由于不可抗力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
5 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项,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款项。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工程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项。当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12.0.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项,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12.0.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12.0.2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项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项。该笔款项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