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1)

2014-09-17 14:25:43 字体放大:  

11 竣工结算与支付

11.1 竣工结算

11.1.1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11.1.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审核完毕。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14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11.1.3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

1 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2 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1.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审核竣工结算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1.5 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审核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审核完毕,审核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审核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1.3条1款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1.3条2款规定办理。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

11.1.6 对发包人或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经审核后无异议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所建工程的责任。

11.1.7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11.1.8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组织专家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

11.1.9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