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调整
9.1 一般规定
9.1.1 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 法律法规变化;
2 工程变更;
3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5 工程量偏差;
6 物价变化;
7 暂估价;
8 计日工;
9 现场签证;
10 不可抗力;
11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 误期赔偿;
13 施工索赔;
14 暂列金额;
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9.1.3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
9.1.4 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合同争议的解决被改变为止。
9.1.5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