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一般规定
3.1 计价方式
3.1.1 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3.1.2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3.1.4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5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 计价风险
3.2.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3.2.2 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
2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
3.2.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
1 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2 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10%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3.2.4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2.5 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规范第9.11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