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及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结合本市实际,我会制定了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一并贯彻实行,造价协会2008年2月27日印发的《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渝建价协[2008]3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结合本市实际,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造价协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庆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细则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 造价协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