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粤价协[2013]010号
各市造价员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自律管理,规范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从业行为。根据中价协印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广东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粤价协[2009]01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自律管理,规范造价员从业行为,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造价员资格的考试、登记、从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造价员,是指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证书”),并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资格考试、登记、发证、自律管理工作,各市造价员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造价员的管理工作。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全省造价员自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