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造价员考试《经济法律法规》考点三

2014-11-21 10:33:54 字体放大:  

2014年造价员考试《经济法律法规》考点三

筑工程发包的概念、种类、条件是什么?

答:建设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单位采用一定的方式,在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定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活动。建筑工程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类。招标发包可以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下列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㈠政府投资的工程㈡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㈢国有企业投资或者控股的工程㈣集体企业投资或者控股的工程㈤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建筑工程承包的概念及承包的方式是什么?

答:建筑工程承包是指承包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单位)通过一定的方式取得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的活动。

(1)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工程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无效经济合同的概念和法律规定?

答:所谓无效经济合同,是指不具备有效经济合同条件,国家不予承认和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二、无效经济合同的条件(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窜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经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答:①原以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②须有合同的内容变化③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的协议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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