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违规党政领导同步问责

2012-08-28 13:35:47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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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江苏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正式颁布实施。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在问责对象上,《办法》改变以往只追究行政责任的惯例,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实行党政一体化问责,并向乡镇领导干部延伸。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省、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中的党政领导干部。

《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出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政策、规定、决定等,致使本地区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因组织领导不力,对违法用地未能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或者妨碍、干预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基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的;违反征地补偿有关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征地补偿不落实,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或者先保后征、即征即保工作不到位,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责任追究主要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办法》还明确提出,被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其个人及所在单位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办法》规定不得用责任追究代替党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办法》还明确要求建立土地管理部门共同责任机制。各有关部门建立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用地审批等相应手续,发展改革部门为其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为其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为其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为其通水、通电、通气,房产部门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工商部门为其办理工商登记,为违法用地提供便利条件的,应当依照《办法》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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