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估价业务获取的途径
1.政府委托
政府为了课税的需要,可能委托对课税对象土地进行估价;为了公示等管理需要,可能委托评估基准地价、监测点地价、征地区片价;为了出让土地,可能委托评估出让底价等。
2.企业或个人委托
委托估价者可以是土地的占有者或者使用者,也可以不是。他们可能出于一切经济活动的需要,例如合资、购买、转让、抵押、清算、企业改制等,对土地进行估价,也可能出于法律诉讼的需要,需要委托评估。
3.自有自估
即对自己拥有或拟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自己提出估价要求,并自己进行估价。这是对有估价能力者而言的,并且这种估价结果对外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自己掌握以做到心中有数,因此估价任务的主要来源是前两个,即委托估价。
(三)土地估价业务受理及应注意的问题
l,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要签定正式的估价合同,证明双方权利、义务,以保证合作顺利,减少争议,同时也约定了估价师的任务和工作时限。
2.合理安排时间及人员
估价任务明确后,要根据估价任务的性质、标的的位置、特性、工作时间的紧迫程度,合理地安排时间和参与的估价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要保证估价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勘察现场及作出相应的市场调查,派出的工作人员一定要保证其独立性,与项目本身没有任何需要回避的紧密联系。
3.保证估价质量
保证业务的质量是估价机构和估价师的生命线。在工作中,一定要把估价质量放在首位,把避免技术质量风险放在首位。要保证估价业务的质量,除了估价师自身的素质要保证外,机构本身的自检、互检、审阅、鉴发报告制度十分重要,具体经办人、技术部门到机构负责人各个环节都要严把质量关。
4.适当提供相关附加(增值)业务
估价业务的服务内容不应该局限于提供估价报告,围绕业务的相关经济活动,估价师应发挥专业技术优势,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或是发挥与国土、房产等管理部门较为熟悉、了解办事程序的优势,帮助代为办理抵押登记,完善土地产权等手续。由于提供了这些相关的增值服务,一方面可以增加客户对估价机构和估价师的认同,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相应的收入。
5.注意适应相关行业的要求(如审计)
估价报告的应用常常与其他经济活动结合得十分紧密,因此,在出具估价报告时,要考虑相关行业的要求,做好衔接。例如:审计报告的基准日通常是月末,所以为企业会计处理而进行的土地评估的基准日也一般为月末。
6.注意适应国际规范
国际上很多国家均设有估价师制度,如亚洲的日本、韩国、欧洲的英国等,我国地产市场刚刚发育,土地估价起步更晚,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设立三资企业以及股份公司在海外上市等,都要求相应的估价报告送往国外并为国外所认可,因此估价报告已不仅限于国内使用,估价机构必须尽快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估价质量,以适应估价工作日益国际化的要求。
(四)签订土地估价委托协议的重要性
1.估价委托的法律依据;
2.明确土地估价双方权利与义务;
3.降低估价收益风险。
(五)土地估价委托协议(合同)的主要内容
1.委托方、受托方的名称:必须是双方的全称。
2.评估目的:应注明此项评估是为了满足委托方的何种需要,如抵押贷款、上市、转让、课税、诉讼等等。
3.评估对象:指评估标的的具体范围,具体说明估价对象的面积、土地使用者、用途等。如果评估对象为多项,可列表说明。
4.评估基准日:说明估价结果对应的日期,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日。
5.评估时间:出具评估报告书的时间。
6.报告使用范围:该使用范围应与评估目的相对应,要注明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评估目的使用,申明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为委托方所有,解释权归评估机构,未经估价机构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和公开或肢解评估报告。
7.评估费的收取:要写明评估费收取的金额、收取的时间和收取的方式。
8.合同有效期:在合同中应写明除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外,合同的有效期应为完成评估报告书且委托方支付完评估费后,为其合同终止时间。
9.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应写明双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应赔偿的损失及产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10.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委托方的义务是配合评估机构的工作和提供有关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时支付评估费。评估机构的义务是在约定的时间出具报告书,并为委托方保守商业秘密。
11.争议解决:争议解决的办法有协商、仲裁、诉讼。
12.签合同的时间、地点、人物及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