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目前有十种发展模式:
第一、城郊的卫星城镇
充分利用邻近大中城市的优势,承接大中城市的技术、产业、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辐射,承担中心城市部分功能和作用。坚持充分利用近城区位优势,三类产业同步发展的优势和促进城镇建设上台阶、管理上水平的优势,从而取得发展上的优势。
第二、工业主导型
中心镇已经初步形成了集聚规模效应,应该坚持走专业化的道路,实行一镇一品。集群化是企业之间的深度合作与分工,能降低科技创新成本,以整体切入国内外经济大循环的新型产业组织。村镇企业集群是与新型工业化相对应的好路子,这在我国许多地方已经成功。
第三、商贸带动型
用传统、新兴的商品集散地的优势,加上市场技术优势和管理,推动市场远近吸引辐射。以专业批发市场,区域性商贸中心的繁荣,服务工业、服务农业和建设城镇。这类城镇要十分注意培育交通优势,优化环境卫生和人居环境,把这三方面优化了,就可以把商贸兴镇的路子继续延续下去。
第四、交通枢纽型
利用交通便捷、运输量大、信息快、流动人口多的特点,积极发展二、三产业,实行交通促流通,以路兴镇,但也要防止出现沿着骨干公路建城镇,一条大马路,两排卷闸门。这种模式是很糟糕的,其结果是既造成了交通安全的恶化,又破坏了城镇景观,浪费了土地,所以这个问题要解决。
第五、工矿依托型
为大中型企业协作配套生产。这些小城镇既要找到接续性的产业,又要做好原来的工矿服务,这是很重要的。
第六、旅游服务型
利用旅游资源的开发搞好旅游服务,实现“山上游、山下住”,既保护自然资源,又能够开拓发展第三产业的新路子,形成农民自我建镇、发展旅游产业的良好局面,可谓一举两得。
第七、区域中心型
特别是县城要依托有利的政治区位、资源区位、交通区位、技术区位、产业基础区位优势,形成县、市的中心镇。
第八、边界发展型
利用省界、国界发展边际贸易,强化交通服务基础设施,聚集各方面的生产要素,构筑边缘区的城镇化基点。
第九、移民建镇型
要注重新建镇的规划和建筑质量。现在,有些移民镇的房子是当地的乡镇工程队承包的,建筑质量远比农民自建的要差,这就成为重大的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事关农民兄弟的生命安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有的是整体移民建镇、建村,更要注重工程质量和安全,绝对不能搞成豆腐渣工作。
第十、历史文化名镇
历史文化名镇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旅游镇,因为它的功能部分是重合的。所以,在这些村镇尤其要注意地脉和文脉的延伸,注重这两脉的保护。现在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每年都推选一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此作为城市化过程中保护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资源、文化遗产,实现可持续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手段。已评上的要十分注意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对那些因保护不善使风貌受到破坏的,要给予除名。
总之,要从各地的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务实创新,努力使村镇工作再上新水平。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理解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有偿(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和无偿;中外合资企业的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缴纳场地使用费);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土地也可出让、租赁、承包和划拨。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
划拨的限制;地下资源及其他的限制;用途限制;规划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规则
交易形式:转让、出租、抵押、合资合并或其他投资活动。
交易规则:民法规则,交易应经法定程序,遵循房地一致的原则。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权利主体若变更,则为转让。
五、房屋基地使用权的按份享有,房屋区分所有。98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计量技术规范》
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1、概念: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无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受交易限制;
2、主体:机关、军事、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其他;
3、内容及限制: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有限制的处分权;
4、划拨土地的转让:受让者补办出让;转让方缴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保留划拨;
5、划拨土地的出租:单独出租的,需办理出让手续;办理租赁登记,并交土地收益;
6、划拨土地的抵押:报政府批准,出让金金额;
7、作价出资或入股:不得直接投资,需办理出让;但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依法批准的除外;
8、国企改革的划拨土地的处置:保留划拨(不超过5年);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
9、优惠住房的,不进市场的保留划拨;
10、划拨土地的收回:公益事业、旧城改造等,给以补偿。
七、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
1、出让的取得:协议(不低于底价);招标(3人以上)拍卖(一个应买者)。但不能一概而论,可以底价处理;
2、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合同60日内支付,办证;成片开发的分期付款,领取临时证,但期限不超过5年;
3、出让土地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转让、出租、抵押、合资、合作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分期付款的,不享有部分处分权;
4、权利限制:出让期限;出让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
5、出让土地转让:支付全部出让金和土地证;25%的开发或成片条件形成;
6、出租和抵押:继续履行出让合同;转让需告知对方;不超过出让期限;
7、出让土地终止:未继期、未批准,提前收回,土地灭失;
8、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出让的特殊形式,其转让受限制。
八、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
1、概念:是土地使用者以按期向国有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为对价而原始取得的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于土地使用权租赁;
2、租赁土地的主体:新增经营性用地;存量经营性划拨用地;依法取得场地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短期用地;改变用途、增加建筑面积而未补交地价的用地;
3、取得方式:协议、拍卖、招标;
4、租赁土地使用权内容: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没有处分权。享有地上物所有权;
5、权利限制:合同法规定期限不超过20年。土地短期不超过5年。长期不超过同类用途出让土地最高年限。不能用于商品房开发,转让需告知出租人;
6、租赁可以价作出资(入股),需经所有者代表同意;
7、租赁土地的转让和抵押:需经所有者同意,不能单独设定抵押权,并按约定投资开发完成,并办土地和房产证;
8、租赁土地的出租:不需经所有者同意;
9、租赁土地的终止:基本同出让土地。
九、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权
低偿性,有期限性(同企业的经营期限)。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没有处分权。其转让、出租、抵押等按划拨土地交易处置。
十、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房地一致,可继承,用途限制,翻建限制
土地价格的种类
按不同的角度分类,土地价格有不同的种类。
(1)按土地权利分类,土地价格可以划分为所有权价格、使用权价格、租赁权价格、抵押权价格、空中权价格等。
(2)按土地价格形成的方式可以分为交易价格和评估价格。评估价格又包括交易底价、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课税价格等。
(3)按政府管理手段,地价可以分为申报地价、公告地价、协议出让最低价等。
(4)按土地价格表示方法,地价可分为土地总价格、单位面积地价、楼面地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