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土地登记代理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代表

2013-05-30 22:15:4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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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代表

1、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2、村民小组。

3、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与限制

(一)集体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其权利行使受法律限制。

集体土地所有者对土地依法享有收益权,并可保有一定处分权。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实施对集体土地的重大处置,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成员表决同意,并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乡(镇)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上述权利可不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成员表决同意。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

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由所有者亲自行使,也可由所有者代表代为行使。其权利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集体土所有权具有不完全性,在收益和处分方面受到一定限制。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分离

(四)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对土地行使处分权的限制

1、受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意志的限制

2、受国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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