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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权的内容及限制
经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无偿或者低偿取得无期限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受到一定限制,使用权人不得对其权利进行有偿处分。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一)符合出让条件的,经批准补办出让手续;
(二)不具备出让条件的,不办理出让手续,向国家上缴土地收益。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的,向国家上缴土地收益。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不需要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只须办理租赁登记;不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也可经批准办理出让手续),但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交国家。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出租的,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的规定,应经批准办理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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