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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直接作价出资或入股作为对企业的投资;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出让手续并交纳出让金后,可以用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作为对企业的投资;
(三)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经审批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不在此限;
(四)企业改制时,可补办出让手续。
国有企业改革中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一)国有企业改革中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保留划拨、出让、国家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
(二)保留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1) 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2)关系国家安全利益、高新技术、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用地;3)改造或改组后的国有企业用地。(一般不包括公司制企业,但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例外)
l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企业的;在国有兼并、合并中,一方属于濒临破产企业的;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保留划拨方式的期限不超过5年
(三)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对于一般性竞争性行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方式)
出让:1)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2)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的;3)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4)原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5)采用成熟技术进行产品更新和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但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例外;6)属于其他一般竞争性行业的企业
租赁:1)符合出让的第1、2、3、6种情形规定;2)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四)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一般指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的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邮电通信、交通运输)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监督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处。
取得方式 |
获得权利主体 |
权利内容 |
批准部门 |
作价出资(入股) |
改组后的新设企业 |
对土地使用权有较完备的处分权,国家享有股权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
授权经营 |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 |
内部配置 |
国土资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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