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实务》的要点提炼(7)

2014-04-24 15:17:41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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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变更登记

一、基本概念

名称变更登记也称更名登记,是指在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的条件下因土地权利人名称或姓名的改变而进行的变更土地登记。

这里的名称和姓名具有特定的内涵,与日常使用的“名称”或“姓名”含义不完全相同。日常使用的“名称”或“姓名”,是一种符号或称呼,只具有辨识和区别的作用,不一定有法律上的意义,这种“名称”或“姓名”可以随意更改。而名称变更登记中的名称或姓名,是指依法在主管部门完成登记,为法律认可的“名称”或“姓名”,具有法律意义。对自然人,其姓名一般为户籍登记的姓名,如户口簿或身份证上载录的姓名;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其名称一般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并且只有一个。不管是自然人姓名的变更,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的变更,都不可以任意为之,必须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

二、名称变更登记的意义

土地登记的根本目的之一是保护土地正常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明确土地的权利状态和记录土地的权利归属是土地登记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土地权利人是土地权属的主体,土地权利人的名称是确定和区分土地权利归属的唯一标识,因此,当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实际发生变更时,土地登记簿中该土地权利人的名称也必须进行相应的变更。只有这样,才能使土地与其权利主体对应起来,从而维护原土地正常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

此外,名称变更登记在土地管理中还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旦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变更,土地登记簿中该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就应进行相应的变更,从而保持了地籍资料的现势性和准确性,为土地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登记要点

(一)申请

1.申请人:名称变更登记的申请人为姓名或名称变更了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2.申请时限: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的,应当在名称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

名称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由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土地证书: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人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提交土地所有权证书;申请人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人为土地他项权利人的提交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述土地证书均须是由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其他权源证件如政府批地文件、交换协议书等一律无效。

(2)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凡是地上存有建筑物或附着物的,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人还应提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如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等。

(3)名称变更证明文件:自然人名称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户籍部门的姓名变更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申请人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批准文件。

(4)其他证明文件。

(二)权属审核

1.对土地权利证书的审核:土地登记人员对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权利证书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查验证件、证明的真伪以及证件、证明的效力。

2.对名称变更证明文件的审核:名称变更证明文件是土地权利人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要件,是土地登记机关据以进行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的法律依据。在名称变更登记的审核阶段,土地登记人员应重点对名称变更证明文件进行审核。自然人变更名称的,土地登记人员应审核名称变更证明文件的开具单位是否为自然人所在地的户籍部门;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名称的,土地登记人员应当按照法人或组织的类别审核为其开具名称变更证明文件的单位是否为有批准权的部门,如企业法人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一般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社团法人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由民政部门开具。

(三)注册登记与核发证书 由于名称变更登记不涉及土地权属的变更,因此,名称变更登记不需报经人民政府审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即可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1.注册登记内容

(1)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名称变更的注册登记直接在宗地《土地登记卡》上进行。在“权利人”栏目内相应的变更了的姓名上加盖变更印章;在“序号”栏填写本次名称变更登记在《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的顺序号;“日期”栏填写本次名称变更登记的注册登记时间;“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事项”栏填写名称变更的内容和依据;“经办人”栏由填写本次名称变更注册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人员签字盖章;“审核人”栏由负责审核本次注册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人员签字盖章。

(2)重建《土地归户卡》:由于名称变更登记是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发生了变更,因此,按土地权利人建立的《土地归户卡》应该根据注册登记的《土地登记卡)重新建立,并按土地权利人新的名称重新组装《土地登记归户册》。

2.换发土地证书

根据名称变更后的《土地登记卡》上的内容重新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并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核发给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他项权利人。

地址变更登记

一、基本概念

地址变更登记也称更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住址改变而进行的变更土地登记。

这里的地址和住址与日常生活中的“地址”和“住址”含义不尽相同,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通讯地址”或一般的“居住地址”,这里的“地址”和“住址”是一个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用法律术语表述,应该称为“住所”。

所谓住所,对于自然人,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的中心生活场所,有三个要件:

(一)须属自然人的经济居住地

居住地不是指住宅,而是指住宅所在的具体处所;在城镇以门牌编号表示,在乡村仅以自然村表示。所谓经常性,是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二)须属固定处所

渔民和海员住在船舶上,船舶不具有固定性,因而不能以船舶为住所,而必须以船籍地为住所。

(三)须经法律确认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1、自然人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2、如无相反证明,户籍登记的住址即为经常居住地。

3、户口迁移过程中,在到新址落户之前,而无经常居住地者,以原户籍登记住址为住所。

住所对于法人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具体地说,当法人只设一个办事机构时,该办事机构所在地(县、乡、村和市、街道的门牌号码所标志的处所)即为住所;而当法人设有多个办事机构时,则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无论自然人的住所还是法人的住所,都必须遵循住所唯一的原则,即住所依法只能有一个。

二、地址变更登记的意义

土地权利人的地址是土地权利人生活或进行经济活动的主要场所,把土地权利人的地址记载到国家土地登记册上,不仅仅是为了土地登记机关与土地权利人关系的方便,如通知土地权利人领取土地证书等,更重要的是关系到诉讼等的管辖和债务清偿的地点,以及依据土地权利人的地址审核和确认申请人所提交的某些证件、证明是否有效。因此,当土地权利人的地址发生改变后,土地权利人应该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地址变更登记,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严密性和地籍资料的现势性,方便与该宗土地有关的登记案件或有关问题的处理。

三、登记要点

(一)申请

1、申请人:地址变更登记的申请人是地址变更了的土地权利人。

2、申请时限: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地址的,应当在地址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地址变更登记。

3、应当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由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土地证书:地址变更登记申请人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提交土地所有权证书;申请人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人为土地他项权利人的提交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2)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凡是地上存有建筑物或附着物的,变更登记申请人还应提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如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等。

(3)地址变更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由户籍部门开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或户籍部门发出的能够证明其地址变更了的有效证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中,企业法人、部分事业单位法人须提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或发出的能够证明其地址变更的有效证件,如申请地址变更登记的公司,其地址变更证明文件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过更址登记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机关法人和其他的事业单位则只须提交该机关、单位的更址声明或更址通知书即可。

(二)权属审核

1.地址变更证明文件是土地权利人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地址变更登记的要件,是土地登记机关据以进行土地权利人地址变更的依据。土地登记人员对地址变更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土地登记人员应审核其地址变更证明文件是否为户籍部门开具的或发出的,并对其他有关内容进行审核;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土地登记人员应该按照法人或组织的类别审核其地址变更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如企业法人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应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经过更址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应为由民政部门发出的证明、证件,其他法人或组织的地址变更证明、证件应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开具或发出。不管是自然人提交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都应该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三)注册登记与核发证书

地址变更登记不涉及土地权属变更,因此,不需报人民政府审批,由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即可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1.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 地址变更登记在宗地《土地登记卡》上进行。在“通讯地址”栏目内加盖变更印章;在“序号”栏填写本次地址变更登记在此《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的顺序号;“日期”栏填写本次地址变更登记的注册登记时间;“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事项”栏填写地址变更的内容和依据;“经办人”栏由填写本次地址变更注册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人员签字盖章;“审核人”栏由负责审核本次注册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人员签字盖章。

2.更改《土地归户卡》

根据《土地登记卡》注册登记的内容,更改《土地归户卡》上的“通讯地址”栏目的内容。

3.由于我国的土地证书上未设“土地权利人地址”栏目,不须记载土地权利人地址内容,因此,地址变更登记一般不须对土地证书进行更改。

(四)其他

1.由于一个土地权利人只能有一个地址,因此土地权利人申请地址变更登记不能只将其权利范围内的一部分土地变更,而其他部分不变,地址变更登记申请****利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均应进行地址变更。

2.在土地权利人的地址与其使用宗地的座落不一致的情况下,因宗地所在的行政区域调整、街道名称改变或宗地门牌号码改变而进行的变更土地登记一般不属于地址变更登记,在台湾属土地标示变更登记范畴,此类变更一般不需土地权利人申请,而由土地登记机关在宗地名称发生变化后直接予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