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题要点】
1.第1条不妥,应为: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在业主,任何设计变更须经监理方审查后,报业主审查、批准、同意后,再由监理方发布变更指令,实施变更。
2.第2条正确。
3.第3条不妥,应为:监理方发现工程设计错误或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时,应当报告业主,由业主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4.第4条不妥,应为:监理方有实施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三方面的监督控制权。
5.第5条不妥,应为:在监理工作中,监理方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6.第6条不妥,应为:监理方有审核索赔权,除非
有专门约定外,索赔的批准、确认应通过业主。
7.第7条不妥,应为;在工程承包合同议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监理方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有审核签认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进度款。
8.第8条正确。
9.第9条正确。
10.第10条正确。
11.第11条不妥,应为: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了业主的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12.第12条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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