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设备监理师《实务与案例》重点:招标程序
招标程序
招标程序公开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前的准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以及开标、评标和中标等程序。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向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发出的公告。《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2)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是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的投标邀请通知,邀请特定的符合资质的投标人应邀投标的文书。
(3)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内容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包括以下事项: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②招标项目的性质;③招标项目的数量;④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⑤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⑥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2.资格审查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招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招标文件的作用
1)招标文件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
2)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和评标的重要依据
3)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和投标人订立合同的基础招标文件在很多情况下实质上就是一份“合同”草案。而中标的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也即承诺。
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因此,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和投标人订立合同的基础。
(3)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现场踏勘在踏勘现场过程中,招标人向潜在的投标人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的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的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5.招标人的保密义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投标
编制和送达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前,应首先对招标文件进行了解和研究。《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投标文件的送达及其补充、修改和撤回
(1)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投标文件中规定的中标项目的分包情况《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联合体共同投标
1.联合体共同投标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组成非法人性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即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投标组织方式。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联合共同投标
开标
1.开标的时间开标,是指招标人将投标人的投标书启封揭晓的活动。开标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以便投标人准时出席开标会。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暂缓或者推迟开标时间,如招标文件发售后对原招标文件做了变更或者补充;开标前,发现有足以影响采购公正性的违法或者不正当行为;招标人接到质疑或者诉讼;出现突发事故等等。
2.出席开标“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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