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设备监理师考试《案例分析》知识点(3)

2014-12-12 13:24:21 字体放大:  

(三)设备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组织协调

是否对设计阶段进行监理,这取决于业主的委托范围。以委托合同为准。设备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有两种关系,

一是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可以归入监理与承包商之间的组织协调。

二是业务上的关系。

设备监理工程师与设备设计工程师之间、总监理工程师与设备工程项目设计总负责人之间,应互相理解、尊重并密切配合。如设备监理工程师认为设计中存在不足之处,应通过业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供设计工程师参考。

设备监理工程师无权修改设计,设计的修改必须通过设计单位,同时设备监理工程师应配合设计单位做好工程变更工作。

(四)设备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的组织协调

监理单位与制造、安装承包商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在涉及承包商的正当权益时,监理单位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予以维护。

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时,一定要坚持原则,拒绝验收,总监理工程师拒签工程款的支付凭证。

监理与承包商始终不应发生经济关系。

(五)设备监理单位与其他监理单位之间的组织协调

建设监理之间要加强联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划分清楚各自的监理范围与界限。建立双方总监理工程师的协商制度,共同完成监理任务。

不好划分的,由双方协商以一方为主,另一方密切配合,共同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的文件进行签认,竣工后由双方共同验收。

(六)设备监理单位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及公共事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

与这些部门的联系与协调主要是业主和承包商的工作,设备监理机构可给予必要的协助。

(七)设备监理单位与政府有关的质量监督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设备监理单位与政府有关的质量监督部门之间是监督与指导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