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设备监理师考试相关知识:物权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扰的权利。
特征:
(1)物权是对世权。
在物权关系中,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人的权利和不干涉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2)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的内容,而无需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
如设备工程的所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使用该设备工程,也可以出租、放弃该工程,不需要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
(3)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权利,物权的义务人所负担的仅是不妨碍物权人行使权利的消极义务,而不需负担积极义务。
(4)物权的客体是物。
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该特征是物权与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绝对权的重要区别之一。
2、物权的分类:
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可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解决的是物归谁所有的问题,他物权解决的是物的利用的问题。
(1)自物权
1)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是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具有以下四种权能:
①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领。所有人有权占有财产,但非所有人合法占有财产的情况也属常见。法律保护合法占有关系,在此情况下所有人不能请求退还。对于非法占有人,则根据其占有是恶意或善意,确定是否应向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退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②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使用权可以与所有权分离。
③收益,是指利用所有的财产而取得的经济收人或利益。
④处分,是指决定财产法律上的命运,即对财物的处置。
2)所有权的取得:
①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最初的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依据,而直接取得所有权。
其主要方式:生产、没收、收益、添附、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等。
②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所有人基于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其主要方式:买卖、受赠、继承和其他合法方式等。
3)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消灭,导致财产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①转让所有权;
②所有权的抛弃;
③所有权客体的消灭;
④所有权主体消灭;
⑤所有权被强制消灭。
以合同管理为核心合同管理是设备监理工作的核心内容
在设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各个参与方所签订的合同,包括业主和承包商签订的承包合同及业主和设备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详细规定了签约双方所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合同双方的法律和经济关系。在合同双方遇到纠纷和争端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寻求解决,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以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为依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利用合同来维护自己正当合理的经济利益。此外,由于合同将工期、成本、质量目标统一了起来,划分了各方面的责任和权力,所以在设备工程项目各个参与方的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居于核心地位,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始终。没有合同管理,设备工程项目管理目标就不明确,不能形成系统。严格的合同管理是国际惯例。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加大,工程建设也越来越深地融人到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在这一背景下,项目管理的国际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其国际惯例主要体现在严格地符合国际惯例的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国际通用的合同条款(如FIDIC合同条件)等方面,这些都离不开合同管理。
鉴于合同条款在设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因此要求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具有全面性和严密性,这种意识在合同条款拟定前就要牢固树立,否则,合同执行过程中极易产生纠纷和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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