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设备监理师合同管理重点难点:代理的法律

2015-04-10 15:00:13 字体放大:  

2015年设备监理师合同管理重点难点:代理的法律

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3)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5)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 代理的分类:法定代理——代理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指定代理——代理权来源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委托代理——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为。 注意:委托授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即只要被代理人单方作出授权的意思表示,无论代理人是否作出相应表示,委托代理权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委托代理,可用书面、口头形式。但业主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招标必须是书面形式。 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1)自始即无代理权的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效力待定。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对自己有利;拒绝权——对自己不利。相对人(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如果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仍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构成表见代理条件:(1)行为人的代理行为为无权代理;(2)在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即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 表见代理是有效代理,因该行为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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