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设备监理师合同管理辅导:仓储合同

2015-03-02 15:59:27 字体放大:  

2015年设备监理师合同管理辅导:仓储合同

一、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l)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二、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主从合同

合同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合同担保的一般方式是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不能独立生效的,只有基于一个主合同的存在担保合同才会有效。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需要有其他合同的存在作为其存在的前提。担保合同就属于从合同。

主合同是被担保合同,从合同是担保合同。

以担保合同为例,担保合同会约定担保的是什么,如甲为出借人,乙为借款人,约定乙从甲处借款1万元,1年还清。甲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与丙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如果乙到期不归还借款则由丙偿还。

甲和乙签订的借款合同就是主合同(被担保合同),甲和丙签订的担保合同就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甲和乙之间的借款合同(被担保合同)不管甲和丙的担保合同是否存在或有效,借款合同都是存在的。而甲和丙之间的担保合同只有在借款合同(被担保合同)存在的情况下才存在,否则担保的标的都没有了,合同自然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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