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筑师场地选择和设计概述辅导十

2013-02-18 13:35:49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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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筑师场地选择和设计概述辅导十

二、交通控制一级建筑师

(一)基地道路出入口方位

(1)基地应尽量避免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入口。一般情况下,每个基地应设1—2个出入口。

(2)在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附近和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地段,通常会禁止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3)在可能情况下,应尽量做到人车分流,将人行入口和机动车分别设置。

(二)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的连接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小于20m;

(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交通控制

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2)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3)基地内至少有两条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口

(4)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5)建筑物主要出人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6)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宜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四)停车空间

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根据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建筑物内或在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库)内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车位。其停车泊位数量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

(五)道路建设

基地内外道路的位置、宽度断面形式、标高等,均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

三、建筑高度控制

场地内建筑物的高度影响着场地空间形态,反映着土地利用情况,是考核场地设计方案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城市规划中,常常因航空或通讯设施的净高要求、城市空间形态的整体控制、以及土地利用整体经济性等原因,对场地的建筑高度进行控制。另一方面,建筑高度也是确定建筑等级、防火与消防标准、建筑设备配置要求的重要参数。

用以控制场地建筑高度的指标主要有建筑限高、建筑层数(或平均层数),二者之间的 关系取决于建筑物的层高。建筑限高适用于一般建筑物的控制,建筑层数则主要用以对居住建筑的考核。

(一)建筑层数

这里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主体部分的层数。建筑物屋顶上的嘹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人建筑层数;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高出室外地坪不超过1.5m者,不计人层数内。建筑层数的控制与建筑限高的控制基本类似。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3.1.2条的规定,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为: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二)平均层数

指基地内,总建筑面积与总建筑基底面积的比值,单位:层

平均层数(层)=总建筑面积(m2)/建筑基地面积之和(m2)

一般常用于居住区规划,此时又称为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平均层数(层)=住宅建筑面积总和(m2)/住宅基地面积总和(m2)

(三)极限高度

建筑物的最大高度,单位:m。以控制建筑物对空间高度的占用,以保护空中航线的安全及城市天际线控制等,应遵照城市规划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有时,也采用最高层数来控制,但二者含义略有不同。

(四)建筑高度的限制

建筑限高是指场地内建筑物的最高高度不得超过一定的高度限制,这一高度限制为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建筑物顶部最高处之间的高差。某些情况下,也有以绝对海拔高度作为建筑限高的控制值。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4.3条对建筑高度控制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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