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对各类围堰的基本要求

2012-10-16 10:48:14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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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对各类围堰的基本要求

对各类围堰的基本要求

①围堰高度应高出施工期内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包括浪高)0.5~0.7m;这里指的施工期是;自排除堰内积水,边排水边挖除堰内基坑土(石)方, 砌筑墩台基础及墩身(高出施工水位或堰顶高程)。 基础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施工, 这样,围堰高度可降低,断面可减小,挖基时排水工作量也可减少。

②围堰外形设计,应考虑水深及河底断面被压缩后,流速增大而引起水流对围堰、河床的集中冲刷及航道影响等因素;

③围堰内平面尺寸应满足基础施工的要求:但基坑为渗水的土质时,坑底尺寸应根据排水要求(包括排水沟、 集水井、排水管网等)和基础模板设计所需基坑大小而定。一般基底应比基础平面尺寸增宽0.5~1.0m

④围堰结构和断面应满足堰身强度、稳定和防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