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矿山环境监督管理的内容

2012-09-28 12:23:57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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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矿山环境监督管理的内容

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环境保护的监督;二是对土地复垦的监督。

(一)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矿山环境。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既生产大量物质财富,也广泛、直接地影响生态环境平衡。采、选矿过程中生产的有毒、有害气体、矿渣、废水、粉尘及噪声、振动等因素,不仅直接影响作业环境和工作条件,而且给矿区周围的大气、水质、土壤造成危害;废石堆、尾矿库挤占大量土地、农田;污水和烟尘的排放,污染水源、江河和大气,也破坏了景观和植被;露天矿边坡的崩落,井下采空区造成地面塌陷以及爆破形成的飞石和冲击波,都直接威胁着矿区地面建筑物和人员安全。所有这些环境问题,都给人类生产和生活带来严重影响,而且预防和治理的难度很大。

根据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是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及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采取措施防治与保护环境。

(1)对新建矿山,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评价报告不批准,不得立项,不准建设施工。

(2)防止污染和其他灾害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对老污染源要本着“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监督治理。

(二)土地复垦。

保护土地资源和保护矿产资源具有同样的重要性。所以,《矿产资源法》第32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土地复垦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国务院1988年11月8日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明确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土地复垦主要包括恢复农田、改土造田及土地他用等项。复垦的内容包括塌陷区、采矿区复原、尾矿库造田、排土场改土造林及建成新风景观赏区,美化环境。上述复垦工程可与开采资源相结合,也可以在开采后进行,使采矿与土地保护、复垦利用的权利、义务统一起来。矿山企业对用其废渣、废石、煤灰等充填塌陷区所恢复的土地,有经营使用权,转给其他单位使用时,可适当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