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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仲裁协议法律效力表现为:
(一)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方式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而丧失了就该纠纷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仲裁协议就该争议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停止诉讼,法院也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二)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这是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
(三)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同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又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而对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之外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以下法定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这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因为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正是通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的。对仲裁协议中意思表示的要求是要明确、肯定。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是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应就此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由于仲裁没有法定管辖的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是由当事人自主选定的。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不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就无法
进行。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一)确认方式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的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申请仲裁机构确认协议有效,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二)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婚姻、收养、监护、
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无效,使得仲裁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对于法院来说,由于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失,法院对于当事人的纠纷恢复了管辖权,而仲裁机构则因仲裁协议的无效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